欧洲专利局的提交和审查程序(授权前的阶段)没有变化;此外,异议程序的流程也保持不变。只有在授权后,专利权人才能选择将新授予的欧洲专利注册为单一专利,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必须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单一效力请求”以获得单一专利。如果未提出该请求,该专利将成为“传统”欧洲专利,即在某些国家具有特定生效要求的一组国家专利。
对于那些不参与单一专利制度的国家,即使请求对于参与国具有单一效力,该专利仍被作为一组国家专利授权。
单一专利
在授予欧洲专利通知公告后的短短一个月内,专利权人可以选择将授予的专利注册为单一专利(即提出单一效力请求)。对于参与的欧盟成员国,该专利将成为属于 UPC 专属管辖的单一法律实体。同时,同一欧洲专利可以在一个或多个未参与单一专利制度的国家进行生效。
缔约国生效的欧洲专利
现有的获得一组国家专利的制度仍然存在,即在授予欧洲专利后,专利权人可以选择个别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进行生效。
国家专利/实用新型
始终可以向各个欧洲国家的专利局申请国家专利。一些成员国,例如德国和法国,已更改其法律,明确允许同时通过欧洲专利局授予的单一专利/缔约国生效的欧洲专利以及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国家专利(通过 PCT 或《巴黎公约》路径提交)进行专利保护。此外,至少在德国,仍然可以提交源自欧洲专利申请的分案国家实用新型申请。
过渡期——选择退出
统一专利法院(UPC)对单一专利和不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拥有专属管辖权。对于单一专利,不可以选择退出UPC的管辖,而对于没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只要在UPC制度中没有提交任何诉讼,专利权人可以选择在最初七年(最长可延长至14年)的过渡期内选择退出UPC的管辖范围。在过渡期内,选择退出可以撤回(一次)。
国家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单一专利和“传统”欧洲专利具有多种组合可能,以使您的专利组合适应您的个人需求。风险最小化可能包括额外提出作为“传统”欧洲专利的分案申请、并行提交国家专利申请或提交分案国家实用新型。